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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矿安全规程:第二十六条全面解释

      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二十六条: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;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、采空区情况,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,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:编制主要井巷揭煤、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;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。

      条 文 解 释:本条是新增条款,是对新建矿井开工前主要地质工作的规定。

一、井筒检查孔资料
井筒检查孔资料是井筒设计、制定施工方案的地质依据。地质人员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,熟悉井筒检查孔地质报告.掌握井筒穿过的地层、煤层、瓦斯、水文、岩浆侵人体、工程地质等资料,与地勘资料进行对比分析,重点分析煤层瓦斯、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参数测试方法和结果,预测各地质因素对井筒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提出防抬灾害发生的措施,核实井筒检查孔的位置及封孔质量等。
二、资料标绘
通过地表调查、实际踏勘和收集资料等方式,核实地勘时期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;核实各煤层和标志层露头分布及围岩等情况,典型地质剖面、地面塌陷的位置、范围、积水等情况,地表水体的流向、范围、水位等,老空区和老窑的位置、范围、积水等情况,邻近煤矿生产和地质资料等,并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(剥)工程平面图上。
三、编制地质图及其说明书
为井巷揭煤、过地质构造、过含水层等方案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和建议,并参与编制井巷揭煤探测方案、井巷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。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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